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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邵燕玲被提名為大法官,各界幾乎不分藍綠鬧得沸沸揚揚,政府幾乎快招架不住,也造成馬囧連去國光抗議場合被嗆下台的事件,都被質疑是在"轉移焦點"。其實這件事情,我有點不同的看法,認為邵燕玲有點冤

 

事件從媒體報導看來,主要是因為邵法官之前的一個爭議判決:一個"性侵(非自願)"3歲女童的嫌疑犯,被適用"與14歲以下少女性交",刑期較輕,而不是引用"強制(非自願)性交罪"。法官認為,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,嫌犯曾以暴力脅迫女童就範,因此僅引用前者。抗議方認為,3歲女童對性事還懵懂未知,自然沒辦法清楚表達"不願意",儘管這樣,於情於理,嫌犯做出這種事情,都應該用重刑判罪,不能輕判。

 

現代社會,平時街昉鄰居處理糾紛,情理法是OK的,但進入司法程序後,法理情的順序才是正確的,否則,將倒退回傳統的人治社會。也許一個好法官不墨守現行的法條開特例,用情與理來加重犯人的刑罰,獲得了民眾的好評,但是這代表,另外更多的壞法官也可以開例給特定關係人脫罪。法律是實現社會公義的最後一道防線,不輕易啟用,因為一用,那就是要求絕對的獨立與公正,必須屏除個人情感的因素。最後的一道正義防線,我們寧願由制度來維持,而不是相信個別的英明法官。綜觀千年中華歷史,酷吏主宰的黑暗司法像橡皮糖一樣脫之不去,像包青天一樣的鐵面無私法官還真是鳳毛麟角,也之所以才能傳頌千古。

 

因此,所謂惡法亦法,造成這樣的判決,與其說是法官『恐龍』、食古不化,不如說是象牙塔裡的法條『恐龍』、根本不適用於現實情況。建議要根絕這樣的判決兩難與爭議,應該修法,讓與14歲以下孩童發生關係的行為人,與強制性交罪分開,而是不論對象人無意願(的確,因為大部分14歲以下的孩童,還沒有正確的相關知識判別能力),皆判以適當的重刑。

 

此外,個人認為『法治社會』 乃是台灣進入成熟已開發國家的關鍵,法治社會的形成,很大部分在於公民法治素養與知識的普及。政府、在野黨與媒體未能藉此次機會向社會民眾機會教育,實在是很可惜。

 

1. 拙作:台灣成為已開發社會的最後一塊拼圖? http://timeforum.pixnet.net/blog/post/45213163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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